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_政策文件_法律法规-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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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5-25 点击3157次
        闽建筑[2009]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进源头防腐,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省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本办法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
  二、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三、本规定中K取值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K值的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专家组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下列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修装饰、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10%;
  2、市政工程6~12%;
  3、其他工程5~12%。
  上述K的取值范围不适用于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
  四、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预算造价。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预算造价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管该项目的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同口径概算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五、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在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相应的交易网上发布,并在其交易中心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若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七、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闽建筑[2007]35号文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