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监理人员从业监督机制,净化从业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并在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记录工作统筹与监督,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记录的审核、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本企业监理人员违规履职信息记录工作的申报。
第五条 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录:
1.持虚假证件从业或者未持有效证件从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3.以虚假方式骗取注册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或培训证书的;
5.泄露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6.超出规定从业范围或监理单位业务范围从事从业活动的;
7.弄虚作假提供从业活动成果的;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的;
9.在承建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的;
10.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单位、工程物资的;
11.吃拿卡要或擅自接受非聘用单位津贴和礼金的;
12.诚信评价考核期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且监理人员负有责任的;
13.所在项目监理机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且监理人员负有责任的;
14.受到所聘用企业的内部处分;
15.受到协会行业内负面通报;
16.频繁变更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项目监理机构累计从业时间少于12个月的。正当理由包括: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
(2)退休、离职或者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3)所在项目施工工期超过监理合同工期三个月以上的;
(4)监理单位根据建设(代建)单位要求进行更换的;
(5)所在项目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
(6)其它具有充分依据的正当理由。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企业申报,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发布公告,正式记录福建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违规履职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监理人员对本人的企业申报的记录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理协会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说明材料。监理协会根据异议材料进行复核和处理。
第八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违规履职信息数据库作为会员企业间人才流动、人才聘用、员工评优的重要参考,在行业内部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