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协会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七个阶段。
第六条 通过协会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工作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和重要制度文件;
(二)审议批准团体标准发布;
(三)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为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工作年度计划;
(二)受理标准提案,组织立项审查;
(三)组织技术审查;
(四)负责标准的编号、发布、存档及信息公开;
(五)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标准起草组为承担具体标准编制任务的临时性工作机构,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建,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标准文本的起草、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征求意见的处理和协调;
(三)配合秘书处完成审查、复审等技术工作。
标准起草组在标准发布后自动解散。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均可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提案单位应填写《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报送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提案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立项后,提案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填写《起草组组成表》及《单位参与表》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起草组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报送秘书处进入征求意见环节。
第十五条 秘书处向相关单位及专家发送征求意见材料,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可采用会议、信函或网络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起草组负责汇总处理反馈意见,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未采纳意见应说明理由。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报送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重点审查标准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第十八条 审查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如需表决,须获得参会者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函审应保存每位专家的审查意见表。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分为:
(一)通过审查,进入报批;
(二)修改后重新审查;
(三)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起草组完善形成报批稿及报批材料,报送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标准,由秘书处进行编号并正式发布。编号规则如下:
第二十二条 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秘书处于30日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并对所有制修订资料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向秘书处提出标准修改或补充建议。秘书处根据需要启动复审。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分为:
(一)继续有效(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二)予以修订(按本办法重新修订,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批准年份);
(三)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和使用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4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