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构成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活动地域;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理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履行理事职责;
(三)不利用理事职杈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或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章的提议函。
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之外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