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5〕2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6月6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6月9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促进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修订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文本的著作权、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以及与标准相关的商标权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由协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其著作权归协会所有。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标准文本中署名的权利。
第五条 对于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技术,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予以披露。若专利持有人愿意将其专利技术纳入团体标准且无特殊声明,视为其同意授权协会及标准使用者在遵循本制度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所有权仍归原持有人。若专利持有人提出特殊使用条件或限制,应在标准文本中注明相关专利信息及使用要求。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归参与制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所有。但在团体标准发布后,相关技术秘密所有者应授权协会及标准使用者在使用团体标准时合理使用为实施标准所必需的技术秘密信息,且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技术秘密不被不当扩散。
第三章 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
在团体标准立项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协会提交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包括是否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和使用计划。如涉及专利,应说明专利的有效性、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第八条 起草阶段
(一)起草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起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标注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
(二)起草人员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应事先获得合法授权,并保存相关授权文件。如引用外部标准、技术文献等,应遵循相应的引用规则和版权要求。
第九条 征求意见阶段
(一)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向征求意见对象明确说明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已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秘密等信息,以及标准使用者应遵守的知识产权规定。
(二)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必要时调整标准内容或知识产权使用方案。
第十条 审查阶段
(一)审查专家应审查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确、使用授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等。
(二)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要求起草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
(一)协会在发布团体标准时,应同时发布标准的知识产权声明,明确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专利信息(如有)、技术秘密使用要求以及标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标准文本中应显著标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如专利号、技术秘密所有者信息等,以便使用者识别和遵守。
第十二条 标准使用许可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应获得协会的许可。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使用许可协议,明确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如有)以及使用方应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二)对于使用团体标准进行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的企业,应在其产品或服务宣传资料中注明所依据的团体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第十三条 监督与检查
(一)协会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团体标准使用者的知识产权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许可协议使用标准、是否侵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是否对标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等。
(二)对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使用者,协会有权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终止许可协议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纠纷预防
(一)在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隐患。
(二)协会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急预案,明确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协会可应双方请求提供必要的调解服务,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仲裁解决:若协商不成,争议双方可根据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职责
(一)协会应积极协助知识产权纠纷各方收集相关证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协会应维护自身及团体标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管理的所有人员,均应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第十八条 协会应与参与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保密措施不当导致知识产权泄露的单位或个人,协会应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暂停参与协会相关活动、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七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条 协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申请与管理、技术秘密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议等渠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6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