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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5-25 点击3021次
        闽建筑[2009]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强化我省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2007年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但一些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甚至可能给围标串标带来可乘之机。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点》(闽串标专治办[200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预选承包商名录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二、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各县(市、区)不得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已经设立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三、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应当按《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各地的规定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
  四、按照《办法》第十二和十三条规定,对不属于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作为报名条件,只要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企业资质符合条件即可参加投标;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置业绩后,名录内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应当允许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加投标。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和《办法》的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省和各设区市应强化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动态管理,加强名录使用情况沟通联系,严格实施准入清出制度,对发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或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等清出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清出名录。
  七、各市、县(区)应对本地区有关预选承包商的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和《办法》要求不符的规定要重新进行修订或立即停止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