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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大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3-31 点击2863次
闽建建[2009]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深刻汲取霞浦“10•3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配合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决定开展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大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切实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1、检查对象: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升降机(即人货电梯)、塔吊。
    2、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单位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挂靠、签订合同、持证上岗、检测等方面行为;二是检查施工升降机、塔吊现场安装、使用、维护情况;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自纠。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负总责,各项目部牵头组织租赁、安装(拆卸)、监理和检测等单位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在建施工项目自查率达到100%。
    2、监督检查。工程所在地直接监管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率达100%;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不间断检查,检查率达100%;省厅组织督查。
    四、工作安排
    1、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31日前。企业开展自查,建立台帐,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填写自查表(详见附表1),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对各项目自查表签字确认。
    2、2009年4月至8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表(详见附表2)。
    3、2009年4月至10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工程项目进行不间断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表(详见附表2)。
    4、2009年10月至1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头看,巩固检查成效。
    五、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要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报告表》(详见附表3),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陈周与,联系电话:0591-87561511)。
    2、建立隐患整改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整改的原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不得使用,并实行挂牌督办,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
    附表:1、建筑起重机械责任主体自查表1-1至表1-3;
          2、建筑起重机械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表2;
          3、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报告表3。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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