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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3-30 点击3026次
闽建筑[2009]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霞浦“10.30”事故是我省建设行业近些年来发生的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深刻汲取霞浦“10.30”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黄小晶省长在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对事故各个环节都要举一反三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至年底,集中力量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合同签订履行、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力争在年底前使施工现场管理有明显加强,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综合整治对象和内容
    综合整治对象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切入点,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建设、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和不按规定确定生产安全措施费的行为。 
    2、施工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有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等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和备案、建立特种设备维护档案等安全保证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保证资料是否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施是否相符。
    3、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审查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4、检测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执行检测标准、检测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设计文件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在图纸中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揽业务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审查质量情况;审查人员持证和审后施工图签章情况。
    7、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8、拆除单位:依法承揽拆除业务和安全措施方案实施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监管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1、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管情况;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指导情况。
    2、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设备到位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各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督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要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要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要坚决吊销。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施工现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集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多位一体、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行为;不按照监管部门隐患通知书要求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安全保证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六)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行为。
    (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综合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至4月,制定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动员部署会;各地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宣传发动,落实部署。各设区市综合整治机构人员名单应于4月20日前报送省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围绕上述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检查阶段。2009年4月至9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汇总本地区分析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
    省厅和各设区市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间断督查,并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拒不改正施工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建设主管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改正安全隐患,或不采取行政手段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督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充实力量。省厅成立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林坚飞厅长任组长,周武进总工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武进总工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吴建迅、叶德传、王海、薛依强、刘天良、王胜熙、钟昌辉。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处,抽调厅有关处室、单位人员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指导,开展层级督查,落实好综合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各地要认真梳理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将综合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管理有机相合,从市场准入清出、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各环节严格监管,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综合整治效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整治氛围,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要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和新鲜经验,加强示范带动,推动综合整治行动深入开展。要加强信息简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向省厅综合整治办公室报送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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