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二、监理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该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情况表(附件一)报送市、县(市)质监站并接受其监督。
三、质监站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情况和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一)监理企业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及监理合同的约定,且各阶段现场实有人数不得少于《漳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最低标准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总监代表应有总监授权委托书。
(三)监理企业可承担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相应工程等级的项目监理。负责在监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次可承担一、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一个或二等及以上专业工程项目二个或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二个或三等专业工程三个;总监代表可担任一个在监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任职资格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取得岗位资格证;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具有规定的上岗资格证。
四、质监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进行抽查和核查,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程序、措施及职责等。
(二)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核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情况。
(三)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五、质监站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一)监理企业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二)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三)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四)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五)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六)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六、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质监站。质监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质监站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八、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九、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质监站应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十、质监站应制定相应细则,明确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职责,依法履行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逐步建立起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信用档案。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及受监情况,市质监站应于每季度末定期向市建设局提交书面报告。
附件:1.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情况表(报监督部门)
2.漳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最低标准表
漳州市建设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