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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7-31 点击6771次

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的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发改委将会同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等单位,进一步跟进推动实施过程,确保发挥措施的积极效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7月13日

 

 

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提升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承接专业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拓宽业务领域。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劳务资质。对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报条件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实行点对点帮扶。对拓展专业领域、兼并重组公路、铁路、水利、港航、电力、石油化工、通信、冶炼工程等科技含量高、本省紧缺专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扶持。支持施工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做专做精,开展钢结构承包企业拓宽总承包业务领域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研究制定鼓励小企业整合升级转型发展的优惠条件和办法。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支持企业拓展高端市场。对本省“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电力、设备安装、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给予本省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明确投标人优先选用本省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本省企业少于一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对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项目、重要大型工程,以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可以按照规定邀请招标。建设单位邀请的投标人中应当至少一家为本省龙头设计企业或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本省设计单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发改委、经信委)

三、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管理。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直接承担监理任务。推进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试点,支持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本省龙头企业参与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四、支持企业同等优先承接省内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省内企业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省内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省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当优先邀请本省企业参与投标。对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发改委、经信委)

五、支持企业减轻资金压力。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企业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国有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应当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逐步推行实施本省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企业按自愿原则选择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的,在全省范围内投标时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除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企业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应准予退回。对专业承包企业承接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要求其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人社厅)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加快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本省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省内各地各部门对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对于本省招标项目,招标人如确要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投标申请、资格审查和开标时必须到场的,允许我省在省外(境外)产值排名靠前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定本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企业海外投资保险、“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保费补贴,给予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并为企业提供融资、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检测、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专家库,针对本省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及时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研究会商,帮助、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对本省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先,以及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七、规范市场秩序。严禁实行省内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备案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已在本省登记并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违反规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增设企业义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对本区域跨省企业和个人在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予以公开,并抄告企业注册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业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促进本省工程建设市场有序良性竞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经信委、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