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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12 点击3926次

闽建建[2015]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更好地引进管理先进、技术力量强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大局,同时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服务意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省外企业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努力为省外企业办实事办好事。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指示要求,抓好《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不得增加条件和门槛,不得要求省外企业重复登记,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规范在闽人员登记

  为有序推进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入闽登记管理,登记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暂受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省厅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省外企业和人员统一信息登记,各地要督促省外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

  1.登记人员范围:在闽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有注册执业资格、职称、岗位证的管理人员。第一阶段应登记的人员为拟在闽从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2.登记信息内容: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详见附表)。

  3.登记办法:省外企业在系统内自行如实填报信息,由企业登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4.信息补登:已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在闽人员信息的补充登记。

  5.信息更改: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原登记部门在系统内予以确认。

  三、加强两场联动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两场联动”,加大对在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监理履职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它方式与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围标串标,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不履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系统内登记的信息虚假或与现场人员不相符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予以罚款、限制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撤销登记等措施。

  附表: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登记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