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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4-29 点击63次

闽监管协〔2025〕10号

 

各有关单位:

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代表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一个月前,由换届委员会结合会员意愿研究审议形成推荐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予以公布。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更新会员代表名册。会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会员代表名册。

会员代表退会或被除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会员代表资格。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相关决议和提议函。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签章的提议函。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授权秘书处提议和组织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临时会议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就每个议题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常务理事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未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事项,不得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会员代表产生不利影响的,该会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员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会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施行。本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解释权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理事会行使,涉及会员重大权益的解释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