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2〕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号)规定,省造价总站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7版第六次修订部分)》,现予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变动的内容仍按原导则执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省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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