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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等四个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2-07 点击3551次
  闽建建[2009]4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筑[2009]9号)、《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闽建建[2009]20号)、《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建[2009]38号 )和《关于开展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09]132号)要求,为深入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深化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强化对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砼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定于12月15日开始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等四个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情况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层级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2、各地落实开展综合整治行动检查情况,包括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重大危险源防控、地基基础和结构关键节点质量及关键施工组织程序、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以及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3、各地对省厅综合整治第三次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复查和处理情况。
  (二)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和监督工作评价情况
  1、各地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及制度建设情况,设区市对县(市、区)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的检查情况;
  2、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活动情况;
  3、监督工作质量方面,包括工作落实、工作程序执行、关键部位(工序)到位情况等;
  4、廉政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在查处质量安全事故、复查被责令(停工)改正工程、执法检查抽查等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五不准”的行为。
  (三)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砼企业试验室
  1、各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2、各设区市建设局对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砼企业自查自纠的督查及对检测(试验)信息化建设的监管情况;
  3、检查检测(试验)信息化建设、是否按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执行强制性标准和预拌商品砼企业是否严格按配合比进行生产等情况。
  二、督查办法
  (一)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四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二)检查方式及重点
  1、综合整治: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2个房建施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对重大危险源防控情况,地基基础和结构关键节点质量及关键施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2、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和监督工作评价:每个设区市分别抽查3个工程监督机构,设区市、县(市)、区各1个,并分别随机抽查其监督的在建工程1个,检查其监督工作质量及廉政情况。
  3、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砼企业试验室:每个设区市抽查1个工程检测机构、1个预拌商品砼企业,重点是未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联网的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砼企业。
  对于综合整治、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和监督工作评价抽查的在建工程可互相结合,抽查的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砼企业试验室可以是被抽查在建工程的质量检测机构和商品砼供应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督查内容要求,分别形成综合整治、“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近三年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评价活动情况和开展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砼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等四份总结汇报材料,并将汇报材料和闽建筑[2009]9号文附表2于12月13日前上报省厅工程处。
  (二)受检的施工企业、工程检测机构、预拌商品砼企业应提供开展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三)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督查组及时反馈给被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督查组负责人应签发督促改正或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案查处。
  (四)各地接待从简,督查中要严格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督查结束后,各组应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交省厅工程处。
    省厅将根据各地四个专项工作开展及上报材料情况,确定重点督查的设区市,具体检查人员组成及检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