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按照今年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等四类资质的单位,以及在省外登记注册来闽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单位。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行为检查方面。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筑[2009]9号)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主要检查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造价,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违反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为可竞争费用、是否按规定要求投标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检查其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项目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程检测机构主要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资质检查方面。根据各类资质标准和分支机构备案条件,核查中介机构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际情况,专职专业人员到岗、执业情况,以及网络信息填报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结合《关于进一步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实现“四分开”工作的通知》(闽工商综[2009]47号)要求,核查“四分开”情况。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其中经社会化评审或全国考试取得的人员数量),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专职专业人员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3、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相应资质条件(闽建建[2007]40号文件附件2《监理企业主要检测设备配备数量表》)要求的工程检测设备情况; 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专职检测人员持有专项检测岗位证书情况,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检测设备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大执法力度。结合综合整治行动开展行为检查,要针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办典型案件;规范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坚决吊销;该记录不良行为的坚决记录,该曝光的予以曝光。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整顿[2008]4号)的要求,建立完善与公、检、法的案件移送、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 2、准确填报信息。各中介机构要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如实、完整填报本单位资质相关信息,并生成、打印《申报表》,于2009年6月底前报工商注册地(省外登记注册且在我省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报分支机构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强化市场清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清理整顿的内容,对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核查,切实把好资质核查关,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并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强化层级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对未按《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和《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要求办理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要按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房地产交易经纪中介组织清理的函》(闽中介治[2008]1号)通知要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7月底前,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企业《申报表》书面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汇总本辖区内各市、县的情况)及企业《申报表》书面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省厅将结合工程建设主体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查,根据各地的检查信息,建立和完善各类资质档案和企业信息,并根据汇总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