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近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率先出台《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落实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的防火安全职责,明确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加强防火安全措施,有效规范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9〕30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