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9]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内容,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不再计取;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规费组成内容,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不再计取。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