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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7-03 点击11202次

闽价服〔2013〕2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收费额。 
    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条件,实行收费上浮的,最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即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管理,督促监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20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