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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若干规则宣贯材料

发表时间:2018-01-22 点击7010次

一、背景依据

2013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闽建〔20139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政策改进空间。针对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地监理评标办法各不相同、招投标市场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同时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精神,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省厅组织专家集中修订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则》在20178月、11月向省发改、财政、法制、监察等省直部门和全省住建部门、同时面向社会开展2轮公开征求意见,并请建纬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把关。期间省厅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调研,共召开5场座谈会,专门邀请信用排名靠前、靠后的17家监理企业代表和省、福州、厦门监理协会会长参加,听取各方的意见,加强沟通交流,解读相关政策意图。

二、主要内容

《规则》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全文共计36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则》适用范围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二)在我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电子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上传、下载,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上传、解密,电子开标,评标,电子评标报告提交,定标,异议、投诉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规则》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四)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规则》第六条规范了招标过程中十个方面的内容,如联合体投标、项目监理机构资质资格和人员数量设置、明示监理服务期、明示监理费的调整与计付规则、保证金的设定与提交方式等。

(五)《规则》第九条明确了项目招标投活动的报备受理部门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六)按照稳步、有效推进电子招投标的思路,《规则》在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异议要求书面材料,在第三十一条对投诉要求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书面投诉。

(七)《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内容至少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业绩(如有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服务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八)《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异议受理的具体规定,以及四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九)《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则》两轮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8条(第一轮22条、第二轮26条),已组织专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讨论。针对调研、座谈、征求意见期间监理企业多次提出的监理服务期不确定、延期监理服务费不落实、履约保金证负担重等问题,已充分考虑吸收采纳,《规则》第六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明示监理服务期、明示监理费的调整与计付规则、保证金的设定与提交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