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3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闽建〔2013〕9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政策改进空间。针对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地监理评标办法各不相同、招投标市场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同时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精神,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省厅组织专家集中修订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在2017年8月、11月向省发改、财政、法制、监察等省直部门和全省住建部门、同时面向社会开展2轮公开征求意见,并请建纬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把关。期间我厅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调研,共召开5场座谈会。针对监理企业集中反映有关企业业绩设置和概率入围方面的意见,召开监理企业专题座谈会,专门邀请信用排名靠前、靠后的17家监理企业代表和省、福州、厦门监理协会会长参加,听取各方的意见,加强沟通交流,解读相关政策意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二个附件,包括:总则、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附则、附件。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全省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办法,解决不同设区市、县评标办法各异的问题。推行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实现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化,确保评标过程阳光、公开。
(二)关于企业信用分应用。为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分与招投标挂钩,保障信用分高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中有一定优势,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同时为节约社会资源,参照施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取有限概率入围评审制,先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信用分排名,做细概率入围区间,分三次抽取入围评审,保障信用分高的企业参与抽取次数多、入围概率大。
(三)关于工程业绩。投标业绩是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难点,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业绩造假现象多、投诉多、查处难度大,成为监理招投标的顽疾。
1.业绩查询方面。一是基于四库一平台建设逐渐完善,明确要求所有投标业绩必须可以网查,杜绝业绩造假行为。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必须能够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必须能够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业绩指标要求。二是由于网查业绩只能查证总监理工程师信息,无法查证总代或者专监信息。为了避免因此引起的造假和投诉问题,明确要求总监个人业绩必须是担任总监的业绩,担任总代或专监均不作为总监个人业绩。
2.业绩设置方面。为保障企业和总监个人成长通道顺畅,采纳多数中小企业的建议,放宽企业成长通道。一是对监理服务费在50万以下采取简易评标法的小项目取消业绩要求,不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或拟任总监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二是对监理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中项目,充分还权于招标人,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三是对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项目,保留设置企业和总监个人业绩要求。
3.业绩指标方面。规范工程业绩指标设置要求,明确业绩应当根据现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按照“同类、同等”的指标要求设置,避免业绩设置“量体裁衣”情形的发生。
(四)关于监理大纲、总监答辩。调研中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监理大纲、总监答辩流于形式,而且可能造成专家、招标人腐败;另一种认为监理作为中介服务业,监理大纲、总监答辩是招标人择优选取的根本手段,且国家的监理招标范本中保留了监理大纲。综合两方意见,《办法》延用闽建〔2013〕9号文,充分还权于招标人,监理大纲、总监答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监理大纲内容根据国家监理招标范本作相应修改,总监答辩延用闽建〔2013〕9号文。同时,本轮调整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对投标人总监答辩某题、监理大纲某子项评分只能评满分或0分,评为0分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遏制监理大纲、总监答辩评标过程“暗箱操作”的发生。
(五)关于项目规模划分。通过收集2016年以来我省监理招投标项目数据进行分析,选用了监理费50万元和300万元为分界点,50万元以下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42.36%,项目金额占总金额5.36%;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43.74%,项目金额占总金额的26.76%;300万及以上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13.9%,项目金额占总金额的67.89%。选用合理的区间划分,明确评标方法的选用,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简易评标法,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在综合评估法中对300万以下的项目,适当减小信用分的应用力度,将金额小、项目数多的区间让广大中小型监理企业充分竞争;对300万以上的项目,适当加大信用分的应用力度,将金额大、项目数少的区间适当扶持信用好的企业积极参与。
(六)关于评先评优加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参照我省施工招投标对评先评优不单独进行加分的做法,同时考虑到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已经考虑了企业评优评先等加分情形,不宜重复加分,而我省总监个人评先评优已经暂停多年,外省总监评先评优的要求和频次也都不一样,考虑公平问题,《办法》取消了企业和总监的评先评优加分。
(七)关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参照我省施工招投标的做法,在招投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只要求明确总监,其他人员实行承诺到位制度。如因监理原因造成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两轮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15条(第一轮80条、第二轮35条),已组织专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讨论。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办法》的业绩设置和概率入围方面:
(一)企业业绩方面
1.有的企业认为要放宽中小企业成长通道,对监理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中项目,不得设置企业业绩要求。
2.有的企业提出为保障招标人权益、促进择优选取,应保留设置企业业绩。
3.采纳情况。以上意见已吸收、采纳,修改为“监理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
(二)概率入围制方面
综合各方意见,为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同时平衡中小企业意见,适当加大规模以上项目信用分的应用力度。
1.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中项目。投标人数量不多于1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名单:先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信用分排名,分三次抽取入围评审,第一次从信用分排名前4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4家入围;第二次从信用分排名前80家(不含第一次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4家入围;第三次从剩余所有未入围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家入围。
2.监理服务费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项目。投标人数量不多于1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先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信用分排名,分三次抽取入围评审,第一次从信用分排名前3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6家入围;第二次从信用分排名前50家(不含第一次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家入围;第三次从剩余所有未入围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家入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