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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竟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接受专访

发表时间:2007-05-09 点击2719次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水文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就《水文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鄂竟平副部长。

    记者:《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保障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鄂竟平: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也将对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记者:水文管理体制是水文工作的组织保障,《水文条例》对水文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鄂竟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曾经历了三次下放和上收,从水文工作由原水电部直接管理,直至将水文测站下放到县,甚至原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的频繁变动,削弱了对水文工作的管理,造成工作职能脱节,水文队伍不稳,导致水文资料缺失、系列中断、严重影响了水文资料的质量成果,给水文事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多困难,也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通过总结几十年来水文管理体制的教训,目前水文工作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同时,为了解决市(地)、县水文机构与当地政府管理相脱节,既制约水文事业发展,又影响水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的服务、难以满足当地发展需求的问题,实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地)、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使水文工作也纳入到当地政府工作中。实践证明,这样的管理体制是成功的,符合水文工作的特点,有利于促进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水文条例》对水文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一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二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水文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害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记者:《水文条例》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建立了哪些基本制度?

    鄂竟平:一是,明确了水文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性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保障水文事业发展的基本措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规定了水文规划制度,经批准的水文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规定了水文站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制度,设立和调整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活动应当接受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三是,规定了水文监测与预报制度。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关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报告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权限统一发布。

    四是,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公开、保密和使用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保管并加工整理监测资料。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水文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要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建设、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监测资料应当经水文机构审查。

    五是,规定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的制度。

    记者:《水文条例》颁布实施后,如何保证得到贯彻执行?

    鄂竟平:《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要全力得到贯彻执行:

    首先,要增强法治意识。水文行业的管理、水文工作的开展、水文对社会的服务工作等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努力提高广大水文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这是《水文条例》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地带头学习好《水文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法规条款规定的内涵,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水文条例》内容丰富,具体明确,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水文条例》赋予了水文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维护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水文条例》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落实好《水文条例》,首要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强化水文自身的责任,要严守水文职业道德,继续发扬"团结、求实、奉献、进取"的水文人精神,确保测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要筑牢发展意识。《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带来了新的机遇。只有加快发展才能适应《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为此,要勇于开拓,勇于实践,要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使水文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是,要树立服务意识。《水文条例》规定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确定了水文是为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性质。广大水文干部职工都要牢筑服务第一的思想。全面准确地收集水文资料是搞好服务的基础,及时优质地做好水文服务是水文工作的落脚点,不断拓宽水文工作领域,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水文条例》。

    五是,要提高守法意识。《水文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加强宣传,使公众了解水文工作的性质和重要作用,提高自觉维护水文监测环境的遵法守法意识,以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记者:《水文条例》颁布实施后,水利部为贯彻《水文条例》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鄂竟平: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水文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是,组织各级水行政部门和水文机构认真学习、深入宣传《水文条例》,这是当前各级水行政部门,特别是水文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水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好宣传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为《水文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要把《水文条例》的贯彻实施摆到重要位置,要以《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水文发展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理顺水文管理体制的工作,切实解决基层水文机构"上不靠"和"下不靠"的问题。

    三是,要依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为水文建设项目立项打下坚实基础。加大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是,要抓紧制定与《水文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水文法规体系,保证《水文条例》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五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水文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水文事业必须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水文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级水行政管部门和水文机构要抓住时机,积极主动争取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确保《水文条例》的有力实施。 

来源:中央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