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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省协会章程,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是指经会员推荐或自荐,具有相应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机构。

本机构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省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企业推荐或主任委员提名,报请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加入条件

(一)遵守省协会的章程、纪律和制度;

(二)具有相应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从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丰富的技术、经济、经营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与监理或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的责任心,并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中有一定威信;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自荐。

(七)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成果,或具有较突出的监理或项目管理实践工作业绩,热心为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者优先。

第四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总数量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协会的安排下,参加协会的有关工作,可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其相应的工作成果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因研究课题或开展重大咨询服务需要,可临时聘请科研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报酬根据省协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订(修订)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教材;

(三)组织开展行业招标投标制度研究;

(四)组织开展行业经营成本研究、取费标准研究;

(五)研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六)商议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的规章制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

(七)开展对外学习考察交流和调研等活动;

(八)代表省协会为会员单位或社会提供有关法律、技术与经济等方面的咨询、论证和鉴定服务;

(九)完成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因故需退出咨询委员会时,由委员所在单位向省协会提出申请,交回个人咨询委员会委员证书,在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工作期间,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可领取劳动报酬。

第十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未执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或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提出或省协会秘书处提议,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