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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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12-18 点击3755次
        闽建建〔2002〕5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2001年以来,省直某一单位相继印发了《福建省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福建省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文件,自行将其对电梯、起重机械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职能范围扩大到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了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开工许可、安装资格、验收备案及电梯安装质量安全监理等新的一批审核审批项目;利用权力强制实行监理与检测,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给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为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拆装、使用安全管理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建质函[2002]176号,详见附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电梯、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三定方案” 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十多年来,建设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原省建委、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闽建计[1995]045号);1997年原省建委印发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验及验收的若干规定》(闽建综[1997]95号)、《福建省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计[1997]62号);1998年原省建委、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闽建建[1998]45号);2001年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我省电梯安装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建[2001]58号)等。这些充分说明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通过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肢解发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电梯是房屋建筑工程一个不可分割的分部工程,电梯安装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将电梯安装工程从建筑工程中肢解发包,否则应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避免重复审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等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一个建筑工程(包括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能否开工建设的法定证明文件。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整个工程即可开工建设,不必再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受《建筑法》等国家法律的保护,凡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其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开工许可、资格认可等审批项目自然无效。任何部门若无法律法规依据,凭借其部门行政管理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分部工程安装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质量监理资格认可或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全检测收费等,都是非法妨碍和干扰正常建筑活动的行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理直气壮予以拒绝,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凡没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的电梯安装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杜绝无资质队伍承揽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电梯监理业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等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只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电梯安装质量监理活动。凡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述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电梯安装监理活动的,一律按无资质承揽工程施工和无资质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应当将电梯安装、监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检测市场作为当前整顿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处理,以尽快扭转当前电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监理市场混乱状况,建立起一个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附件:建设部《关于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起等机构设备拆装、使用安全管理等问题请示的复函》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