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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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3-20 点击3342次
   闽建建[2007]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了《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闭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实现以下目标:1、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20人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全省建筑施工死亡总人数控制在48人以内(包括无资质队伍施工,村镇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3、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控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4、“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数量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力争不少于在建工程总量的30%,其余设区市不少于15%。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工程处、城建处、建筑业处、法规处、建设工会、质监总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管理工作。
  三、整治措施
  1、狠抓责任制,深化形势分析研究。制定并分解落实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制,将责任制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适时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对完成责任制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制不落实的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深化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质量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和不定期通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2、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生重大事故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级、撤销施工资质,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切实强化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事故企业领导约谈、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社会曝光、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等制度。继续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3、继续推进差异化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建立“两场”、“两站”联动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措施制定、责任制落实、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情况;工程项目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等“四个部位”及县、区管工程和省外入闽企业施工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关键工种及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按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审查、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以及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情况等。二是逢重大节日、“两会”、高温、台风、汛期、施工高峰期等敏感时间,适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通报。三是贯彻实施《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四是结合预防高处坠落、机电伤害和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各地实施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高大模板和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
  4、全面推进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增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一是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活动,进一步完善创建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奖惩措施等激励机制,发挥政府对创优工作的导向作用,重点做好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的创优工作。二是落实省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三是组织开展第六个“安全生产月”和第五个“质量月”宣传活动,召开质量安全现场交流会,通过“省优质工程”和“省级文明工地”典型示范,进一步增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和创优意识。四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突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实施主要、关键工种的技能岗位制度。
  5、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一是规范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严格实施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安全措施备案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强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及乡镇生产性建筑等“四个部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城乡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同时建立施工许可季报制度,加大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力度,逐步健全全省施工许可动态管理体系。
  6、强化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检测市场。组织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逐步解决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加快检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全省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联网;加强日常动态监管,重点检查人员、仪器设备、质量控制等内容,有效遏制工程检测造假行为和虚假检测报告的出现,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7、加强监督机构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一是组织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社会评价工作;研究出台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队伍。二是统筹城乡建设管理,加强县级监督机构建设,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县级监管队伍综合素质。 
  8、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强化安全监理职责。继续抓好监理市场的专项整规工作,加强对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管,抓好监理行业自律工作,推进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继续做好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宣传贯彻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强化监理法定职责,提高监理队伍整体素质。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4月上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署实施有关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中旬~9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把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全面地传达到辖区的每个施工企业,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具体措施,并将整治工作精神和工作计划传达到每个项目、班组和施工人员,要求企业组织开展在建项目自查和整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检查执法阶段:10月~11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肃处理。省厅将适时组织督查和抽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以及事故发生起数尤其是高处坠落、机电伤害和坍塌事故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整治措施。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层级监督检查和对施工企业的指导,及时掌握了解企业专项整治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5、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2007年4月15日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厅安办(联系人:胡晓凌,电话:0591-87548436,传真:0591-87614739)。省厅将结合各地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