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统计局,各基层填报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4号)精神,为全面、客观反映建设行业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建设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现状,现就加强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开展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是服务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开展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摸清全省建设行业服务业发展现状的迫切要求和具体措施。特别是2007年是建设行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第一年,工作难度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基层填报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服务业统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增强做好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单位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相互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好、开展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填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闽政办[2007]114号文的要求,落实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责任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划分指定相应的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基层填报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电脑操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基层填报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明确服务业统计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并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日常管理的需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历史资料积累、数据信息化管理等制度。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填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建设、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将联合对基层填报单位填报的统计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编造、篡改数据、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范围、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 (一)统计范围 根据闽政办[2007]114号文,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具体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轮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管理交易登记部门、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交易、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及城市绿化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二)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 各基层填报单位2007年度服务业统计报表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按照以下要求报送: 1、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有关统计数据采取纸质报送的,于2008年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2、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含内设检测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10日前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通过“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http://www.fjgczl.com)的“省建设工程监督行业服务业统计系统” 栏目进入填报系统点击上报。 3、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指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fjjs.gov.cn)的“网上审批”栏目进入相应填报系统点击上报。 以上单位的季报上报程序和时间仍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实行2007年建筑行业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7]6号)文件执行。 4、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2月25日前上报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后于2008年3月5日前报送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2008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5、对房地产中介企业实行抽样调查,由省统计局协助制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确定调查对象,省建设厅负责对抽查对象开展调查。房地产中介企业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2月25日前上报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于2008年3月5日前上报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须于2008年3月10日前向省建设厅房管处报送。 6、公交企业、轮渡公司、环卫处(所)、市政工程管理处、环卫服务公司以及垃圾处理厂等单位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5日前向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由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局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2008年3月10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7、园林管理处(所)、城市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城市苗圃、建设系统园林科研机构等单位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5日前向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报送,由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2008年3月10前报送省建设厅风景园林办。 8、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统计数据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fjjs.gov.cn)的“网上审批”栏目进入相应填报系统点击上报; 五、以上各行业统计调查对象、调查方法、报送程序、报送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福建省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实施情况一览表》。 六、服务业统计软件下载地址:福建省统计局网站www.stats-fj.gov.cn中“最新公告”栏目的“服务业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下载”。 附件:1、2007年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报表 2、福建省建设行业服务业统计实施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