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行业协会建设_行业动态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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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发表时间:2007-11-19 点击2453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日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此举将大大推进行业协会与国际接轨。

    限期实现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仍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经济类行业协会

    统一归口管理

    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 (省经团联)管理。

   
建立完善综合评价体系

    发改、民政、工经联 (经团联)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委托或划转给

    行业协会的职能

    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建立政府资助重点行业

    协会发展和购买服务机制

    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省政府审定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包括重组)的行业协会启动经费不足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前3年运行确有困难或者办公用房负担较重的,经审核确认后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由购买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由编委办会同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商定购买价格,按规定程序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购买部门要与选中的行业协会签订购买合同,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并会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对承担购买服务事项的行业协会进行跟踪问效。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要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优质服务和合法活动等多元化筹措经费。可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可按照会企分开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政策

    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石家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