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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行2011年建筑行业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3-18 点击4391次
闽建筑函[2011]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加强我省建筑行业经济分析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省统计局同意,现将2011年建筑行业定期报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一)在本省工商注册并取得建筑行业资质从事相应工程业务的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检测、园林绿化、工厂型(主项资质为矿山工程、钢结构、金属门窗、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业企业,以上统称报送单位。
  (二)在本省工商注册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
  二、统计方式、报送程序与时间要求实行季度定期报表制度,报表格式详见附表1-8。
  (一)报送单位应将每季度报表内容于季后首月的10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批大厅→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应季度的定期报表,系统将自动对各季度的数据进行处理。
  (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填写基层报表(附表8),于季后首月的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所在设区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设区市协会于8日前将汇总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省装饰装修分会汇总后报省住建厅。
  三、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内部统计制度,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填报的统计资料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评先评优的依据,不按规定填报的数据不予认可。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要认真实施建筑行业定期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附表:1、工程监理单位经营状况
     2、招标代理单位经营状况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营状况
     4、工程检测单位经营状况
     5、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状况
     6、工厂型建筑业企业经营状况
     7、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业企业经营状况
     8、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经营状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