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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禁止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9-13 点击8287次
闽监管协[2010]33号
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闽建建[2009]33号),《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针对我省监理人员存在的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突出问题,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纠正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行为。为了深入开展禁止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监理单位围绕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现象。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现象,但影响极坏,若任其泛滥将严重损害监理行业的形象。针对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了明文规定。近年来各单位也进行了治理,并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但是,这些问题尚未在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个别单位和个人不正之风还有进一步蔓延的势头,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这些问题的发生也充分暴露了一些单位在工作中存在廉政教育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监督检查不得力等问题。对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的危害性、禁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下决心、下力气予以纠治。
二、广泛发动,强化教育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黄小晶省长在2009年省政府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理人员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增强监理人员抵制“补贴”的自觉性。特别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部门人员的教育引导,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充分发挥其在端正职业道德、拒收“补贴”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对广大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监理人员应当做到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全面提升福建省监理行业形象,切实提高监理行业的社会满意率,为实现监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禁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协会自律委员会委员、各单位经营班子、管理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远离“补贴”,主动制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的行为,极力维护风正气顺、业兴人旺;要惩防并举、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廉政建设,定期回访被监理单位等相关制度,形成禁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的长效机制;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逐个逐项加以解决,抓一项成一项。
四、严明纪律,加大督查
    各设区市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督促指导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禁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对存在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的现象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抓典型、抓曝光。
    各会员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协会报告。省协会对整治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总结推广。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调研分析,以推动禁止监理人员收受被监理单位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法规处、各设区市建设局、存档(2)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2010年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附件2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
闽建建[2009]33号
各设区省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遏止工程监理行业不廉洁风气,培养监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黄小晶省长在2009年省政府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通知如下:
  一、监理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理人员廉洁从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扎实开展监理人员廉洁从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有向施工单位索要、收受红包或补贴、刁难等不廉洁行为。定期与在监项目的业主单位、施工企业代表座谈,了解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座谈或问卷调查有提供具体线索反映监理人员索要、收受红包或补贴、刁难等不廉洁行为的,监理企业要进一步调查,一经核实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守法、城信、公正、科学”的执业道德。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岗位职责,做好工程监理工作。不得以权谋私,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贿赂(补贴、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或出于私利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刁难;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材、设备等;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一经查实,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纳入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工作中。指导帮助监理企业建立和完善监理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有关制度。开展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对监理企业不开展自查自纠、不建立从业人员廉洁管理制度、存在监理人员不廉洁行为的,给予曝光,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将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廉洁行为列入检查内容。要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行业开展从业人员廉洁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6号)的要求,开展好监理人员廉洁评价工作,严肃查处一批不廉洁从业监理人员,营造监理人员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机制,及时纠正查处监理人员不廉洁行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人员发现监理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省厅投诉,投诉方式如下:
  1、投诉人填写投诉表,发送传真至0591-87614739,或邮寄至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01)。
  2、登陆福建建设信息网“监督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关内容(网址:http://www.fjjs.gov.cn/)。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