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09]33号
各单位会员:
为加强省协会自身建设,调动单位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省协会的凝聚力,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省协会秘书处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单位会员考核暂行办法》,经省协会第三届第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单位会员考核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单位会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协会自身建设,调动单位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省协会的凝聚力,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均为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本办法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应的日常考核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记分考核的方式,重点考核单位会员完成省协会交办的任务及参与省协会工作等有关情况。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如下:
1、参加会议考核:参加省协会年会(会员大会)一次记5分;参加省协会组织或通知的常务理事会议、绿博会、行业论坛、学术性研讨会、座谈会或其他有关会议的每次记3分;常务理事会议请他人代为参加的记1.5分;因公事请假的不记分;无故缺席的每次记扣0.5分。
2、交流论文考核:提交一篇年会交流论文并被录用的记5分,未被录用的记3分;组稿或投稿协会会刊论文并被录用的记5分,未被录用的记2分;投稿协会会刊简报并被录用的记2分,未被录用的记0.5分。(同一稿件或同一内容的不重复记分)。
3、自由课题研究考核:按规定申请自由课题立项并提交课题报告,经评审认可的,课题主持人单位记5分,其他参与人员的单位(限4人以内)各记3分;课题虽立项,但未完成课题报告的不记分。课题虽立项并提交课题报告,但经评审未通过的,课题主持人单位记2分,其他参与人员单位各记1分。
4、按时完成监理行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每次记3分,每推迟1天填报记扣0.5分。
5、向省协会报送本单位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简报的每次记1分,其中被协会会刊选用的另加记1分。
6、按时报送省协会要求填报的各类表格或材料的,每次记3分,每推迟1天报送记扣0.5分。
7、参与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议稿的起草、修改工作或者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每次记3分。
8、按时完成省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考核,如特定课题研究、培训班或研讨班授课、承办或协办会议、出借人员协助协会临时工作等可酌情记5至10分,未按时完成的不记分。
9、按时缴纳会员费的,记5分;逾期缴纳的,不记分。
第五条 凡报送的材料或数据不实,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每次记扣20至40分。
第六条 每年由省协会秘书处按考核登记的分数高低列出排序名单,在《福建建设监理网》上公示7个日历天。
第七条 单位会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意见书应经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省协会秘书处受理单位会员提出的异议后,应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该会员单位反馈。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向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在《福建建设监理网》上公布。
第九条 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授予总分排名前十名的会员单位为“热心协会工作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对年度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常务理事单位和30分的会员单位,在每年的年会上点名批评。
第十条 根据省协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调整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省协会第三届第十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