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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1-28 点击3676次
闽建建[2008]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执法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28日颁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省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闽安委[2008]26号),现予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例》明确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文明施工等环节对建设单位支付、专户储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效投入、使用到位。
  二、《条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安全生产情况推行差异化监督模式,提高监督实效,采取果断措施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特别要对发生过事故、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隐患严重的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岁末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于12月28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安办(联系电话:0591-87548436,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闽安委[2008]26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2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