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监事会制度》的通知_协会通知_新闻公告-福建建设监理网
手机版
公众号
0591-87569904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监事会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4-29 点击191次

闽监管协〔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监事会制度》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监事会制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一条  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施行。本监事会制度解释权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监事会行使,涉及会员重大权益的解释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