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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8-28 点击727次

闽建科〔2024〕40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3日


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新建绿色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各市、县相关政策法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执行更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施工以及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建厅依据国家标准负责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导则,完善技术指标体系,细化设计和施工要点。


第二章  设计与审查

第六条  绿色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118、《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等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绿色建筑专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

(二)明确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按照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分别编写,并编入相应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具体可按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的附录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汇总表进行编制。

第八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同步提交下列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专篇;

(二)包含各项绿色建筑设计措施的施工图;

(三)体现绿色建筑性能的相关模拟分析报告、计算书;

(四)与绿色建筑设计相关的前期检测报告。

第九条  依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系统进行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按规定可免予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照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关管理规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系统进行登记。

鼓励绿色建筑项目积极开展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人工智能辅助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细则》和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  当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重大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应当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设计及要求等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专项会审纪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绿色建造方式,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 13-298等规定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参加查验各方共同提出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对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 13-298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工程通过专项查验后,应将下列资料单独立卷,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的施工验收文件:

(一)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信息表;

(二)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报告;

(三)包含绿色建筑专篇和各项绿色建筑设计措施的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五)现场检测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信息表、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报告、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 13-298的要求进行编写。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信息表应上传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平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的,或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专项查验意见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可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规定责令整改、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绿色建筑项目,还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综〔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745号)等文件同步废止。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转载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