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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特定评分无效

发表时间:2024-06-20 点击1434次

近日,福建某监理项目招标,据公示文件,评标专家4对监理大纲“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合理化建议”两个子项,未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式评标,评标专家4除对中标候选人评满分外,其他入围9家投标人两个子项均评了满分和0分以外的中间值。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规定:计算投标人得分时,若评标委员会某成员对投标人总监答辩某题、监理大纲某子项不按照评分标准规定的分数进行评分的,该成员对该题、该子项的评分无效,该成员对该题、该子项的评分按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平均分计算。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1日对《标准招标文件(2023年版)》此条款进行了咨询回复:评标委员会某成员对投标人总监答辩某题、监理大纲某子项不按照评分标准规定的分数进行评分的,该成员对所有投标人该题、该子项的评分无效。


延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