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理企业:
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一标段(监理“评定分离”)(招标编号:E3502030201110900001)、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二标段(监理“评定分离”)(招标编号:E3502030201110900002),招标人为厦门华西鹭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招标人对两招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其中:
第三条提出,将项目招标文件“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修改为:“监理服务期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监理服务期分为驻场服务期与非驻场服务期。其中,驻场服务期自委托人通知进场之日起算,至入住配合阶段期满之日止(一标段:入住配合阶段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算满12个月止;二标段:入住配合阶段自所有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算满11个月止),其余阶段为非驻场服务期。”
第四条提出,在招标文件的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新增以下条款:
9.2.22监理人确认并同意,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一标段为11个月(二标段为12个月),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取消或调整监理人在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监理人无条件予以配合,驻场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结束驻场之日止;如入住配合阶段的驻场服务期发生取消或调整的,监理人同意根据实际调减人员及驻场服务期的变化,调减相应监理费。
(1)应调减的监理费=调减人员的岗位职级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入住配合阶段实际减少的驻场服务期(服务期以月为单位,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2)人员岗位职级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人员岗位 |
岗位工资标准(元/月.人) |
1 |
总监 |
24269 |
2 |
土建/机电专监 |
13938 |
3 |
安全专监 |
13665 |
4 |
监理员 |
9135 |
5 |
资料员 |
8910 |
9.2.31本项目因工程进度需要,施工单位在晚上、周末以及节假日需进行隐检的工程,只要施工单位提前2小时通知,项目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参加隐检,若施工单位提前2小时通知到位但监理人员未参加隐检的,则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
两招标项目答疑文件,对上述条款的修改和新增,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违反《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9号)第六条第六款:“(六)招标人应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以日历天数明示,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人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监理工作量、监理服务期的增加时,应当相应调整监理服务费,并明确调整与计付规则,且应当有具体的计算公式,不得使用‘另行协商’等不确定的表述。”的规定。
二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版)2.0.2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1.0.1均已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定义以及服务期间范围,两招标项目答疑文件混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定义,没有正确区分两者的工作内容和费用。
三是答疑文件相关条款赋予招标人任意取消或调整监理人的驻场服务期,并有权单方面调减相应监理费,将导致监理人需承担缺陷责任期责任,不仅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还需调减监理费,显失公平,严重破坏行业秩序和原则。
基于此,我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在闽从业的监理企业发出倡议,守住行业底线,不参与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一标段(监理“评定分离”)、 厦门国际商务核心区A1地块二标段(监理“评定分离”)项目的投标活动。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