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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1-09 点击2601次

闽建办建〔2022〕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经研究,定于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登记系统试运行,已列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143家企业进行信息登记;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登记系统,全面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系统主要功能

   登记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专业和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登记、现场管理人员登记、特种作业人员登记)、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信息、企业场地信息、企业管理信息等模块,提供企业信息登记、企业登记查询、企业登记管理等功能,具体详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1-1/1-2)。

二、登记系统使用方法

   登记系统设置企业和主管部门两类用户。

(一)企业用户。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法人账户或本单位的CA锁登录登记系统,对其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人员和场地等信息实施自主登记。

(二)主管部门用户。设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用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登记系统查看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信息,并对所辖权限范围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登记系统试运行期间,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登记系统中新增的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还需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中同步录入。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机一体化企业严格按照用户手册通过登记系统认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确保登记的相关信息与省厅数据资源中心互联互通,为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和信用评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数据。自登记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各地要加强对未通过登记系统验证生效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在用设备管理。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登记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具体操作管理人员,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界定操作权限,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系统正常、安全使用。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所辖权限范围内的在用设备状态(见附件2),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负责汇总收集本地区核实状态不一致的设备(按附件3格式)和登记系统使用人员名单(按附件4格式),正式行文报送省厅工程处。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登记系统,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动态监管,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具备有效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从登记系统中注销。

(六)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前做好与登记系统数据对接、测试工作,确保登记系统试运行数据对接准确、完整。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591-87618504。

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8319871;传真:87601285。


附件:1-1.企业端:《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用户手册》

      1-2.主管端:《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用户手册》

      2.《各地在用设备明细表》

      3.《XX地区核实设备状态统计表》

      4.《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权限开通申请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

闽建办建〔2022〕14号附件.rar闽建办建〔2022〕14号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