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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3-22 点击2970次

闽建〔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建机一体化企业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18〕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度采集的不良信息继续按原《办法》的记分规则和有效期限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二、2022年度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及应用,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
    三、2022年度采集的奖励信息、现场评价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后自然失效。
    四、各地要配合做好相关系统与登记系统、评价系统的互联互通,并组织好本《办法》的宣贯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