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2〕21号
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
为优化会员单位服务,减轻会员单位负担,请各地市在受理《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与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监管协〔2022〕1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监管协〔2022〕16号)相关证书业务时,严格遵照文件执行。对企业报送不合格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配套线上沟通、邮寄等方式,实现会员单位业务办理“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