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2〕7号
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完善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现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关于工程监理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工程监理企业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在获奖文件有效加分期限到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省监理协会主动申报。逾期申报,省监理协会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2年2月17日
抄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