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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08 点击3716次



闽建建〔202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二、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十条第二、三款和《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7〕38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修改为:监理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项目实施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季度信用分,分别按照企业当个季度每日累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连续6个月没有对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行为(含监理合同包所有标段)进行评价的,该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直至该项目新的评价(含监理合同包任一标段)开展并生效。已完工(竣工)登记的项目,不再继续进行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

    四、删除《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版)》中“二、评价内容(二)奖励信息”第二款“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3.1工程质量类奖项”评价标准修改为:企业在闽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奖项的每项得10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满分10分)。联合体均予以加分,有效期两年。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原则上应于奖项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录入)。

    五、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2.1-4.2.4的评价依据修改为: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六、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3.8修改为: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负面信息披露的,有效期一年: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5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评价依据:负面信息披露文书。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省厅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2021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