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许〔202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2020年11月,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附件《检测机构须具备的检测能力范围》明确了各种资质类别检测机构所通过的计量认证中,应包含的计量认证参数。针对一些地方资质审批部门和企业反映的情况,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涉及计量认证参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通过的计量认证应包含的计量认证参数名称予以进一步规范,具体详见附件“备注栏”。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参数符合附件“备注栏”载明的内容,在资质审查中,予以通过。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参数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计量认证参数名称有变化时,在资质审查过程中,按变化后的计量认证参数名称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