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16]58号
各监理企业:
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成立20周年暨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在福州顺利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及修改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为规范我省监理市场秩序、推进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单位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福建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省协会自律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协会理事会报告《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损害行业利益。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自觉维护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自觉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监管协[2015]13号)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标及承揽业务。
第八条 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协会反映,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协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不参与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理费低于成本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九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手段牟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十一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监理人员,更换项目监理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式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牟取监理费。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各参建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损害其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不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坚决抵制损害监理行业利益、有碍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持证上岗;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损害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拒绝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九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不倒卖、不出租、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骗取监理企业聘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调动变更,对其所服务的未竣工验收合格、未办理变更交接手续等情况的监理工程,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不应随意调离岗位或辞职。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二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省协会投诉或举报。
二、投诉或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送省协会。投诉或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单位投诉或举报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或举报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被投诉对象是非会员单位及监理执业人员的,材料由省协会移交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省协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13号北大公寓(菁华北大)2幢612室;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569904;传真:0591-87817622。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会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由省协会发出告诫函;
二、由省协会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内发文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或网站(http://www.fjjsjl.org)上公布;
三、根据违约情况,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约事实通报批评,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情节严重的,由省协会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监理执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由省协会责成所在会员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省协会在全省监理行业内发文通报(包括通报批评,不予受理培训、继续教育、证书延续、变更等事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或网站(http://www.fjjsjl.org)上公布;
三、根据违约情况,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约事实通报批评,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四、情节严重的,由省协会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省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省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