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价房〔2007〕273号
发文日期:2007-07-05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