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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2-01 点击4059次
  闽建法[201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福州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法[2009]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海西建设大局,认真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海西建设大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公正、及时、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并通过行政复议强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复议过程中,要严把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办案程序关。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处理好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与受理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汇报程序、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程序、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程序,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可操作性。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跟踪反馈制度和行政复议整改制度,认真落实个案的执行,并注意从个案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二、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职能,努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注重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简易程序等多样化复议方式。针对近几年来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呈多样化的趋势,要根据各种不同类型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依法审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城乡规划等容易激发矛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复议案件,要耐心细致的做相关当事人工作,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尽量采用调解、和解等办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复议案件,要善于厘清事实,把握细节,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材料,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充分发扬“和为贵”的精神,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和信任,为顺利定纷止争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复议队伍建设,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80号)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要专门研究部署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队伍建设,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设区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有2名人员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以保持行政复议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保障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