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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0-02-01 点击5327次

闽委组综〔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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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关于切实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省直有关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促进新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学组发〔20095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社会组织是整个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新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出了全面部署,对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对新社会组织的领导,保障新社会组织自身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新社会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省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还存在党的工作覆盖面小、职能定位不够清楚、发挥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各级党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我省新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扩大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面。新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人员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在2010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全部建立党组织,实现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要针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类型新社会组织的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隶属关系。对行业规模较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的新社会组织,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对实行属地管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三、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书记,提高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素质。切实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把党性强、业务精、善于团结群众、热爱党务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出缺的,上级党组织要抓紧配齐。对暂时没有合适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要与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协商,由上级党组织推荐或选派。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调整。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工作调整、变动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上级党组织要制定培训计划,创新培训形式,突出培训重点,定期对所属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党务工作者的能力素质。要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工作者,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广大党务工作者有效履职。

四、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新社会组织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新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新社会组织所在地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社会组织,把新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在没有党员和未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努力消除发展党员的空白点。对新录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其原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协调,保持培养和管理的延续性。上级党组织要把新社会组织党员培训纳入培训计划,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诚信意识、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搞好党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尊重新社会组织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推行党务公开,增加党员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五、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增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活力。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新社会组织党员挂牌上岗、服务承诺、党员示范岗等活动,探索把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新社会组织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方式。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实现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党组织活动经常化。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党建阵地建设,不断活跃党内生活。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强化工作保障,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强化经费保障。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党费,并做好管理和上缴工作。对于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缴纳的党费,具有党费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可适当返还给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作活动经费。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挂靠单位和行业协会党组织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帮助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新社会组织每年应从管理费中列支部分资金,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要强化活动场所保障。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无场所等实际困难,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指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搞好活动阵地建设,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服务以及形式多样的活动。新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积极支持活动阵地建设。

七、健全党建工作机制,落实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要健全完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指导和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把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把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列为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并把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情况作为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发挥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着力抓好所属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索建立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新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长效机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注意发现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营造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