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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0-23 点击3616次

闽建建[2001]27号 


各市区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已以第86号部长令发布,现转发给你们。根据该《规定》第5条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区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其余各县(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附件:
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