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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8-27 点击3694次
        闽建科[2009]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迎接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经研究,将开展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2008年以来各地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各方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入工地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情况。
    (三)各地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情况;执行《福建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新建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执行情况。
    (六)所辖县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七)对2008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建筑节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现在起到10月上旬,各地组织自查。2009年10月中下旬省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督查落实。
    (二)各地要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自查表(表1),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表1报省厅科技处(联系电话:0591-87546851,联系人:卢文英、林里)。自查报告应包括各地和所辖县城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情况;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三)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表:1.福建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自查表
   2.福建省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福建省受检工程一览表
   4.福建省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7.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