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9]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名录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名录内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工程承包等若干个类别。
省级名录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个类别;各设区市可根据前款规定的名录类别和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设置施工总承包名录和专业工程承包名录的类别,合理设定企业入选名录的条件和数量,确保一定数量企业入选名录,防止围标串标。各县(市、区)不得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设区市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省级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少于8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多于8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8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第8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
设区市名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
第六条 进入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四)省外施工企业在闽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300M2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
(六)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因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禁止或限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尚在禁止期内的;
(八)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按《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十)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就规范投标等经营行为做出承诺,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与工程掮客合作牟利。
第八条 承包商申请进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四)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上缴税收最多一年的纳税证明;
(五)工程业绩证明(施工总承包应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
(六)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省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一个年度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第九条 承包商入选省级名录的程序: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分、排名,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有异议的承包商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条 进入省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名录的评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得分ZZ(以资质证书的为准,最高得20分):达到2000万元基准数的得5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不足2000万元的不加分)。
(二)纳税总额得分N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每50万元计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三)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得分C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完成的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产值为在福建省内完成的产值),以福建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达到1亿元基准数的得10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不足2000万元的不加分),低于基准数的以零分计算。
(四)业绩分(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在福建省内完成15层以上或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3分;完成28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6分。业绩确认时间点以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为准。
(五)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每项加6分、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
(六)文明工地分(WM):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加2分。
(七)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建筑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5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6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加1分;企业在福建省的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加1分。
(八)编制工法分(GF,最高计10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编制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2分,福建省级工法的每套加1分。
(九)先进分(XJ,最高计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先进企业的加3分,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先进企业的加2分。
(十)抗险救灾分(KX):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因参加抗险救灾受到国家表彰的每次加6分;受到国家部委、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福建省省直部门、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
(十一)信用等级分(XY):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AAA级的加5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个项目加3分。
(十二)综合实力分(SL):入选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度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结果的企业加3分。
(十三)扣分(KF):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2007]40号)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3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3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个项目扣3分。
前款第(四)、(五)、(七)~(十)项中,若出现同时满足多项指标的,按最高的一项计分;第(五)~(十一)、(十三)项内容确认时间点以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设区市级名录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进入名录后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暂时清出名录6个月;
(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
承包商因前款第(一)项原因被暂时清出名录的,在清出期限内暂停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被清出名录的,停止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进入下一年度名录的申请;出现空缺的,按原得分顺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进入名录的单位。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不属于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作为报名条件,只要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企业资质符合条件即可参加投标;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置业绩后,名录内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应当允许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申请进入名录前,是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入选名录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建筑[2007]4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