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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08-12-29 点击2958次

闽建建[2008]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标准节主弦杆、焊接发现裂缝、地脚螺栓断裂、紧固螺栓松脱等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发现人为损坏安全装置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有疑义的,有权按规程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核查。
  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 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