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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8-12-22 点击2543次
闽建法[2008]10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设系统法治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颁布实施;规范性文件颁布后30日内,应当将文本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内容不适当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凡未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建设专业新法律法规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纳入执法证件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新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计划。省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会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开展巡回学习培训。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根据国家和省里阶段性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正式实施一年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禁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强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属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稳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分解的基础上,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建立工作台帐,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促使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行政救济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四、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强化建设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推广使用“福建省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报送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情况,通过网络电子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动态监管。要进一步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建立执法建议书和执法监督书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建议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