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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18 点击2749次
闽建法[2008]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行政复议是解决建设行业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定渠道。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建设行业民生性、社会性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建设行业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应当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责任,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二)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是促进“海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建设行业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建设系统内部,对促进建设行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加强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营造建设行业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四)基本要求: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努力化解城市拆迁、城乡规划、房屋登记等矛盾和争议,妥善处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新审理方式,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
    (五)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六)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要重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依法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七)注重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与法院系统、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约谈制度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九)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配备必要的办公、取证等设备,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十一)强化行政复议工作领导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